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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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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4
https://www.ccjhalumni.org.tw/custom_135857.html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106.03.28第一次籌備會會議通過 106.07.07第三次籌備會會議修正通過 106.07.16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.11.07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二條  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 二 條 本會以連繫校友感情,砥礪學行,相互切磋工作經驗,並協助母校之發展、協助扶植母校及校友有關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之培育、研究、進修、考察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之參與為宗旨。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中正國民中學所在地(屏東市民學路2號)。  第二章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採會員制,會員資格分為下列三種: 一、個人會員:凡曾經就讀屏東縣立中正國(初)中,並年滿20歲者;或現任、曾任母校教職員者,均得申請入會。 二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組織者,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,享有與正式會員相同之福利、但不具選舉、被選舉投票資格。 第 五 條 凡符合會員資格者,須按照手續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始為會員。 第  六  條 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事業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屏東縣立中正國(初)中與校友之間聯繫及洽詢。 第 七 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。 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  八  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制定及修改章程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會務審核事項(包含審核理事會通過之年度計畫、經費預決算)。 四、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  九  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,組織理事會。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組織監事會。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。 第  十  條 理事長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卸任會長為「榮譽會長」無須再參選。 第 十一 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 二、召開會員大會。 三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 四、排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 五、計畫並執行其他重要職務。 第 十二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聘任並經理事會同意。委員會主委由總幹事聘任,並經理事會同意,均為無給職。下列工作分組委員會以推行會務: 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事務委員會: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掌理日常一切庶務、整理保存會籍資料及協調會內事務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會務委員會:對外招收會員及對內之聯絡與協調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康樂委員會:辦理會員聯誼等文康活動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財務委員會:編制財務收支預決算及財源籌劃與收取。 第 十三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互選之。 第 十四 條 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。其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 二、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。 第 十五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自動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。 二、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。 三、會員資格喪失者。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置顧問若干名,協助本會推行會務,由理事會就各屆校友及社會人士聘請之。 第 十七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成立分會。 第四章 會議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決議召開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。 第 十九 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之,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執行之。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。 第二十一條  本章程之變更需大會會員1/2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2/3同意行之。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會員入會費:新台幣5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每人繳新台幣500元。 三、會員及顧問樂捐。 四、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需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經費財產全數歸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所有。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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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

106.03.28第一次籌備會會議通過

106.07.07第三次籌備會會議修正通過

106.07.16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
109.11.07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二條

  第一章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中學校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以連繫校友感情,砥礪學行,相互切磋工作經驗,並協助母校之發展、協助扶植母校及校友有關文化藝術專業人才之培育、研究、進修、考察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之參與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中正國民中學所在地(屏東市民學路2號)。

 第二章會員

第 四 條 本會採會員制,會員資格分為下列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曾經就讀屏東縣立中正國(初)中,並年滿20歲者;或現任、曾任母校教職員者,均得申請入會。

二、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組織者,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,享有與正式會員相同之福利、但不具選舉、被選舉投票資格。

第 五 條 凡符合會員資格者,須按照手續申請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始為會員。

第  六  條 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事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屏東縣立中正國(初)中與校友之間聯繫及洽詢。

第 七 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。 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  八  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會務審核事項(包含審核理事會通過之年度計畫、經費預決算)。

四、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  九  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三人,組織理事會。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組織監事會。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選舉之。

第  十  條 理事長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卸任會長為「榮譽會長」無須再參選。

第 十一 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。
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
三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
四、排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
五、計畫並執行其他重要職務。

第 十二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聘任並經理事會同意。委員會主委由總幹事聘任,並經理事會同意,均為無給職。下列工作分組委員會以推行會務: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事務委員會: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掌理日常一切庶務、整理保存會籍資料及協調會內事務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會務委員會:對外招收會員及對內之聯絡與協調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康樂委員會:辦理會員聯誼等文康活動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財務委員會:編制財務收支預決算及財源籌劃與收取。

第 十三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互選之。

第 十四 條 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。其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
二、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。

第 十五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一、自動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
二、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。

三、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
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置顧問若干名,協助本會推行會務,由理事會就各屆校友及社會人士聘請之。

第 十七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成立分會。

第四章 會議

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由理監事會決議召開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。

第 十九 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之,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執行之。

第 二十 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。

第二十一條  本章程之變更需大會會員1/2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2/3同意行之。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入會費:新台幣500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每人繳新台幣500元。

三、會員及顧問樂捐。

四、其他收入

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六章 附則
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需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經費財產全數歸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所有。
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